2026年1月4日,闫晓君教授在法学核心期刊《政法论坛》上发表学术论文《清代对复仇案刑事责任的判定》。
【摘要】复仇问题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议题,以前的研究成果众说纷纭,大多从法理学及法律文化的角度予以解释和总结。但只有从清代法律规定和司法审判实例出发,才能清楚认知清代复仇案刑事责任的判定及司法审判实际运行的情况。复仇案具有连带性,往往由有因果关系的两起命案构成。最典型的是子孙为父祖复仇案,前案中父祖被杀,后案中子孙复仇。在清代司法审判中往往被判定为谋杀、故杀、擅杀、斗杀四种罪名。如果前案中父祖被杀,法非应抵,则义不当仇,后案中复仇会被认定为谋杀、故杀、斗杀,那么就意味着前案中父祖被杀,实属祸由自招,罪有应得,因而所谓的“复仇”是被严行禁止的。如果前案一旦经官,也意味着国法已伸,义不当仇。只有在父祖被杀,凶手逃亡,子孙在不告官或未经官的情况下,撞遇杀死凶犯者拟以擅杀罪名。法律中虽有子孙现场救护,即时复仇,法律予以勿论的规定,但在司法审判中对其适用有严格限制,且审判案例中鲜有实例,实际上是《大清律例》中的僵尸条款。
【关键词】拟抵;经官;移乡之法;义不当仇
【作者简介】闫晓君,动漫之家 教授。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清代律学知识体系研究”(25BFX184)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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